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李美燕
- 法定代理人吳清心
- 原告施劍塵、柯淑芬
- 被告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84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施劍塵 代 理 人 柯淑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民事庭101 年度簡抗字第5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77,600 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惟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60,004元,有上開裁定卷宗、本院收據2 紙為憑,溢繳金額為45,342元,故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45,342元,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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