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426號原 告 張淑雯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王宏升 鄭雅芸 複 代理人 李聖鐸 李小茜 被 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岳谷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又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㈤點倒數第三、四行「然原告未依建築法規定合法增建系爭標的物,亦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應更正為「然原告未依建築法規定合法增建系爭標的物,亦為系爭標的物產生地坪沈陷、圍牆傾斜、滲水之原因」。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