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4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426號
- 原告
- 張淑雯
- 訴訟代理人
- 范值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升
- 訴訟代理人
- 鄭雅芸
- 複代理人
- 李聖鐸
- 複代理人
- 李小茜
- 被告
-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岳谷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又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㈤點倒數第三、四行「然原告未依建築法規定合法增建系爭標的物,亦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應更正為「然原告未依建築法規定合法增建系爭標的物,亦為系爭標的物產生地坪沈陷、圍牆傾斜、滲水之原因」。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