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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4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426號

原告
張淑雯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宏升
訴訟代理人
鄭雅芸
複代理人
李聖鐸
複代理人
李小茜
被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岳谷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又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㈤點倒數第三、四行「然原告未依建築法規定合法增建系爭標的物,亦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應更正為「然原告未依建築法規定合法增建系爭標的物,亦為系爭標的物產生地坪沈陷、圍牆傾斜、滲水之原因」。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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