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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545號

給付保全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545號

原告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原告
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學偉

一、上原告等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楷峰閣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原告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元,是原告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原告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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