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李美燕
- 法定代理人林士茵、黃美美
- 原告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710號原 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茵 訴訟代理人 龍平實 被 告 富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1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主張如無法返還時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依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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