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管靜怡
- 當事人朱君玥、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11號 原 告 朱君玥 被 告 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怡君 訴訟代理人 許黛華 陳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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