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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11號

給付委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管靜怡

原告
朱君玥
被告
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怡君
訴訟代理人
許黛華

      陳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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