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11號原 告 朱君玥 被 告 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怡君 訴訟代理人 許黛華 訴訟代理人 陳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宣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應更正為「民國101年11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如有誤寫、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 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就本件所為宣判日期之裁定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