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28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志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
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