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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2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280號

上訴人
原告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

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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