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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3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35號

原告
揚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杰達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告
勤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勤仁
訴訟代理人
陳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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