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4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4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維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采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宗漢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