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014號上 訴 人 亞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格圖書有限公司等間因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一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