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0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富海 送達代收人 彭盛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五三號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