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鈺雯( 即洪芋頭商行) 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