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322號
- 原告
- 台灣邁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中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疾風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需補繳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