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427號
- 原告
- 順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肚信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柒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
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