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春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872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零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