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9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977號
- 原告
- 利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
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