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029號原 告 清霖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苡禎 訴訟代理人 許長郎 被 告 麗緻九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訴訟代理人 余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提出之委託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