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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0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086號

上訴人
周建福即合家歡家飾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卡爾綜合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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