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0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086號
- 上訴人
- 周建福即合家歡家飾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卡爾綜合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