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3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335號
- 原告
- 李秀鶴
- 原告
- 陳俊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誠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朱麗玲
- 被告
- 李敏慧
- 被告
- 彭馨瑩
- 兼訴訟代理人
- 彭海峰
- 被告
- 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宏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雅雯
- 被告
- 蘇慧芬
- 被告
- 張怡
- 被告
- 兼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凌秋華
- 被告
- 林清連
- 被告
- 吳瓊煒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芯庭
- 被告
- 中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啟瑞
- 訴訟代理人
- 卓賢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