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5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504號
- 原告
-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原宏
- 訴訟代理人
- 許竹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倡有限公司、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