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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5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504號

原告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原宏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倡有限公司、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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