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宏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燕珍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