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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9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宏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燕珍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9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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