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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9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971號

原告
光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馥誠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 朱易震
法定代理人
人 樓
被告
闕登科
被告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訴訟代理人
鍾易舜

      梁棋凱

      簡銘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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