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 原告
- 韓興興即興興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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