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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邱筱涵

  • 原告
    韓興興即興興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原 告 韓興興即興興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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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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