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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09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90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冠亨
被告
禎亞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清算人 兼
法定代理人
羅盈禎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林育信
法定代理人
張吉誠
被告
林明武 原住新北市鶯歌區南靖里6鄰尖山路38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計算式,並釋明何以與租賃契約附表之租金數額不同及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應附繕本或影本4件。)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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