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0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90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亨
- 被告
- 禎亞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算人 兼
- 法定代理人
- 羅盈禎
- 法定代理人
- 清算人 即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信
- 法定代理人
- 張吉誠
- 被告
- 林明武 原住新北市鶯歌區南靖里6鄰尖山路38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計算式,並釋明何以與租賃契約附表之租金數額不同及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應附繕本或影本4件。)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