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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

上訴人
漢斯國際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俊帆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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