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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

上訴人
被告
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佩樺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應予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上訴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林佩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上訴人共計繳納裁判費3,200元,計溢繳裁判費875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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