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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游悅晨
  • 法定代理人
    林佩樺

  • 上訴人
  • 被告
    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佩樺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應予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上訴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林佩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上訴人共計繳納裁判費3,200元,計溢繳裁判費 875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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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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