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游悅晨
- 法定代理人林佩樺
- 上訴人即
- 被告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佩樺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應予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上訴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林佩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上訴人共計繳納裁判費3,200元,計溢繳裁判費 875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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