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佩樺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應予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上訴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林佩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惟上訴人共計繳納裁判費3,200元,計溢繳裁判費875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