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

原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被告
香港商群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湘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梁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係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追加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第28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滾!BOIL」雜誌(下稱系爭雜誌)之發行公司,受廣告客戶委託於系爭雜誌刊登廣告,並向廣告客戶收取刊登廣告之費用。被告於99年2月間即與原告特約廣告專案經理范心愷、原告僱傭之員工即專案主編劉自強(筆名史威斯、SWEETH)、總編輯許朝欽洽詢於系爭雜誌刊登「NIKE」品牌形象廣告事宜,雙方合意每一內頁廣告以30,000元計費,且原告可選擇於刊登次月10日由被告將廣告刊登費用扣除3%後給付原告,或以刊登次月起算95日由被告將廣告刊登費用全額給付原告。被告先提供廣告稿件1頁,刊登於系爭雜誌99年4-5月號第11頁,應給付原告廣告費用30,000元。嗣於系爭雜誌99年5-6月號截稿前,被告臨時追加提供廣告稿件4頁,且被告除請求將此4頁付費廣告安排臨時插稿外,並希望原告同意以內頁每頁30,000元之價格,讓被告刊登至系爭雜誌中,價格更高、廣告曝光效果更好的「第1跨頁」、「第2跨頁」(分別為系爭雜誌第2及3頁、第4及5頁),及額外提供2頁內頁免費廣告。原告勉予同意被告之請求,並依照被告所指定之方式於系爭雜誌99年5-6月號4種封面之第2至5頁刊登被告所提供4頁付費廣告稿件,以及額外提供刊登2頁「內頁」免費廣告於99年5-6月號第44、45頁(下稱系爭廣告)。被告於99年5月10日先將系爭雜誌99年4-5月號之廣告費用29,070元【計算式:30,000元-(30,000元×3%現金折抵)-30元匯費=29,070元】匯入原告指定之合作金庫帳號中,原告再將30,000元之發票寄達被告以利核銷。詎被告於給付上開廣告費用後,即未再給付系爭廣告費用120,000元(計算式:30,000元×4=120,000元),原告屢向被告請求付款,被告均避不見面,至今均未獲清償。又訴外人靳孟儒於另案已證明劉自強以其所開設之瑟米特國際有限公司所開立發票,向美商埃培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埃培智公司)訛詐系爭廣告費,而被告是NIKE於國內唯一之廣告代理商,范心愷及許朝欽亦證稱聽過劉自強說過被告僱傭員工林熲謀會私下收回扣,皆直指林熲謀涉有重嫌,劉自強訛詐有關原告應收系爭廣告費,其過程應係林熲謀為謀取更高額之傭金,而轉介劉自強以詐術斂取原告應收廣告費,倘若無被告法定代理人余湘及林熲謀從中介入,豈能僅由劉自強1人之力將被告在國內原有獨家業務轉由他公司代付或執行,其等皆難咎其責,且倘被告無將系爭廣告稿件光碟寄予原告,原告亦不致於損失系爭廣告之製版、印刷、紙張等費用,原告亦可即時將版面再售予他人,被告行為已侵害原告權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第28條規定負賠償責任,爰依契約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辯稱:被告並未委託原告刊登系爭廣告,其應就兩造間有成立系爭廣告委刊之契約法律關係,先負舉證之責任。且被告未給付廣告費用,依常理原告自會立即請求給付,卻遲至101年4月間始為起訴,實違常情,足證兩造間確無系爭廣告委刊關係之成立。原告所述其與離職員工間之糾紛,與被告無關,其員工離職後另設丙子公司,並與被告有所接觸或業務往來,即使屬實,乃屬被告與丙子公司間之私法關係,原告謂被告與該等離職員工共謀云云,實非的論,其據此而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廣告費用,自非有理由。有關NIKE自行進行之公關活動、系爭廣告刊登事宜,皆由NIKE指定之美商埃培智公司之AE靳孟儒直接與原告公司之劉自強聯繫洽商,並由靳孟儒依劉自強交付之發票憑向美商埃培智公司請領廣告費,系爭廣告既非被告下單委刊,則被告公司人員或林熲謀斷不可能因系爭廣告而與原告洽商,亦不可能與翁珮儀因系爭廣告有任何聯繫,更不可能有以公司信封套裝載寄送系爭廣告圖樣之光碟予原告或翁珮儀,是翁珮儀之證言不實。另原告主張其員工訛詐公司廣告費之情事,與被告、林熲謀、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余湘均無關,其主張被告應負民法第188條規定之僱用人責任及同法第28條之法人侵權行為責任,皆係假設事實及推測之詞,且未提出任何證據,並不足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其刊登系爭廣告,廣告費用為120,000元,然未為給付,又被告法定代理人余湘及員工林熲謀與劉自強共謀訛詐原告系爭廣告費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是以,被告既否認有委託刊登系爭廣告及余湘或林熲謀有何與劉自強共謀訛詐廣告費等情,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先由原告舉證證明有該事實之存在。

(二)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其刊登NIKE廣告於系爭雜誌99年4-5月號第11頁,並給付原告廣告費用30,000元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固然屬實,然不能據以推論被告仍再次委託原告刊登99年5-6月號之系爭廣告,又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廣告頁面(見本院卷一第41至45頁),僅能證明系爭雜誌99年5-6月號曾刊登宣傳NIKE品牌產品之版面,亦無法證明係被告委託刊登。且美商埃培智公司之員工靳孟儒於原告對許朝欽提起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雄簡字第12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證稱:其是美商埃培智公司的AE,NIKE委託美商埃培智公司處理公關活動,其曾代表美商埃培智公司在「滾!BOIL」雜誌99年5-6月刊登4頁NIKE廣告(即系爭廣告),當時是與原告公司SWEETH接洽,名片上寫史威斯,史威斯曾持瑟米特有限公司開立之發票向美商埃培智公司請領上開廣告之費用等語,原告則陳稱史威斯即係劉自強,有原告提出之該案10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1份、統一發票、綜合對帳單各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6至71頁、第58至61頁),足見系爭廣告為美商埃培智公司委託刊登,被告辯稱其未委託原告刊登系爭廣告乙節,應可採信。至原告聲請訊問之證人翁珮儀固到庭證稱:其與林熲謀聯絡系爭廣告刊登事宜,廣告的圖像是被告公司請人家寄來的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系爭廣告既係美商埃培智公司委託刊登,已如前述,則翁珮儀所為證詞是否足堪憑信,已非無疑,自不能僅憑該證人所為證詞遽認林熲謀有就系爭廣告刊登事宜與原告之員工聯絡或被告曾寄送系爭廣告圖像予原告。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委託刊登系爭廣告,其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廣告費120,000元,要屬無據。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法定代理人余湘及員工林熲謀與劉自強共謀訛詐原告系爭廣告費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且靳孟儒於另案已證稱係NIKE委託美商埃培智公司處理公關活動,其曾代表美商埃培智公司在系爭雜誌刊登系爭廣告等語,業如前述,是原告所述應係林熲謀為謀取更高額之傭金,而轉介劉自強以詐術斂取原告應收廣告費,倘若無被告法定代理人余湘及林熲謀從中介入,豈能僅由劉自強1人之力將被告在國內原有獨家業務轉由他公司代付或執行云云,均係其推測之詞,並無憑據,難以採信,加以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曾寄送系爭廣告圖像予原告,亦如前述,復未能舉證證明林熲謀或余湘有何侵權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權利,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第28條規定負賠償責任,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提出之證據,無從證明被告有委託原告刊登系爭廣告而積欠廣告費120,000元,或被告有何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等事,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俐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