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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473號原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郭聿孚 被   告 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遇 被   告 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2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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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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