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473號原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郭聿孚 被 告 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遇 被 告 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2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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