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475號原 告 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閔 訴訟代理人 林進幅 被 告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霜 訴訟代理人 陳張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