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曾子文
- 訴訟代理人
- 曾麗菱/曾傅玉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所規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事件,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