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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0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02號

聲請人
王永強
相對人
新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若該異議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經駁回,即無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1年度北簡字第87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951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訴訟業因顯無理由而經本院判決駁回,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顯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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