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昌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和
- 相對人
- 太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義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五二二號兩造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二五號)云云,固屬實在。
二、惟經本院查證結果,聲請人所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業已判決駁回,故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