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

恢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

聲請人
姚木森
相對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秋煌
相對人
劉錦隆律師

      劉對妹

      陳姵錡原名陳麗美.

      黃彩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99年度北簡字第16756 號判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4 條至第166 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始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9年北簡字第16756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146 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具狀請求回復原狀,並未表明有何遲誤不變期間之事由,且又於判決確定後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又聲請人就相對人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人,即許秋煌、劉錦隆、劉對妹、陳姵錡及黃彩菊等五人聲請回復原狀,然因許秋煌等五人並非本院99年北簡字第16756 號判決之當事人,故聲請人自無從對之聲請回復原狀,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恢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