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蔡富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蔡富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書狀所陳報之股息紅利暫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 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