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明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宜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67號原 告 明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功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永國際有限公司、丁文正、許金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勝永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被告丁文正、許金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