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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王幸華
  • 法定代理人
    林宜功

  • 原告
    明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67號原 告 明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功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永國際有限公司、丁文正、許金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勝永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被告丁文正、許金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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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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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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