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佑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52,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288 元(計算式如後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返還房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231,271 元x12 月÷10%= 27,752,520元(依土地法第
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