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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原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佑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52,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288 元(計算式如後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返還房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231,271 元x12 月÷10%= 27,752,520元(依土地法第
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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