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許茂鎕、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黃建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39號原 告 許茂鎕 被 告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