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王幸華
- 法定代理人邱學景
- 原告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42號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學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色專業染髮沙龍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請具狀補正好色專業染髮沙龍之營業登記資料(並釋明是否為合夥或獨資)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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