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泰好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鴻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北補字第4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鴻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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