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64號

請求賠償撫慰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64號

原告
王明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盈興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賠償撫慰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