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蘇啟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70號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宏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