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邱士賓
- 法定代理人邱學景
- 原告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學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鉅又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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