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07號原 告 姜王雪玉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