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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蔡寶樺

  • 當事人
    姜王雪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07號原   告 姜王雪玉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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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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