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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5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25號

原告
王雅貞 住臺北市○○路00號2樓212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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