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譚澤英

  • 原告
    寶島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訴字第1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島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澤英 訴訟代理人 陳靖蓉 訴訟代理人 李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楊夢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訴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