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訴字第1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島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澤英 訴訟代理人 陳靖蓉 訴訟代理人 李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