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又年、林佳靜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