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又年、林佳靜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