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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又年、林佳靜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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