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邱昱宇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頂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紹齡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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