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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頂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紹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叁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佰玖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零壹佰伍拾壹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

萬伍仟零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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