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華峰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天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佰玖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

仟陸佰零壹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柒

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

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差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