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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

原告
徐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鴻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豐毅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鴻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鴻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豐毅之戶籍謄本,難以確定「鴻準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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